本站由宁波律师吴灵辉创办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宁波律师咨询电话
132-0574-7000
电话:132 0574 7000
结婚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夫妻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法律有哪些规定?以下是揣剑(www ChuaiJian com)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一些介绍,希望对您了解夫

夫妻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法律有哪些规定?以下是揣剑(www.ChuaiJian.com)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一些介绍,希望对您了解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帮助。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如果您觉得本文有用,请分享给您身边的朋友。您的分享是对“揣剑”宁波律师咨询团队最大的支持。

90%以上的人还看了以下内容:
  • 二婚离婚没财产有补偿吗

    在婚姻中,如果夫妻双方好好的经营,那么一般都是很幸福的,但是如果双方只考虑自己的感受,甚至有家暴、出轨行为的就不会走下去,那么如果
    2018-03-22
  • 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婚前协议有效吗

    【案例】范芳和吴军是在2003年的一个新年舞会上认识的,在她的眼光和吴军相交的一瞬间,她就开始认为吴军很可能是她一生的伴侣。他们默契地
    2018-03-22
  • 孩子探望权,父母一方被禁止探望孩子怎么办

    父母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探望(视)权……这些都是需要处理好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另
    2018-03-22
  • 结婚登记需要手续有哪些

    结婚登记是男女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结婚登记需要手续有哪些?揣剑(www ChuaiJian com)小编告诉您办理结婚登记要带哪些证件?法律咨询
    2018-03-22
  • 2013年结婚登记手续费是多少

    结婚登记是结为夫妻不可缺少的法律程序,那么,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费要多少钱?揣剑(www ChuaiJian com)小编为您整理结婚登记手续费相关知
    2018-03-22
  • 服刑人员怎么办理结婚登记

    服刑人员怎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统一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做法,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
    2018-03-22
 
QQ:591408999
工作时间
9:00 - 18:00
咨询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