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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

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如何处理

罚金、没收财产都属于财产刑,都是向特定机关缴纳一部分金钱的刑罚。同其他刑罚一样也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常情况下,罪犯被判处罚金、

罚金、没收财产都属于财产刑,都是向特定机关缴纳一部分金钱的刑罚。同其他刑罚一样也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常情况下,罪犯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后,会有一定的时间期限来筹措金钱、缴纳罚款,如果在该期限届满后仍然不缴纳的,相关部门将使用强制措施来保证罚金、财产的收缴。那么若果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如何处理?

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如何处理

对判处罚金、到期不缴纳的处理

对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缴纳,并可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罪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但由于发生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缴纳,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可以根据其困难的大小裁定减少或免除原判决的罚金。行政机关对罪犯就同一事实已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对判处没收财产、到期不缴纳的处理

判处没收财产的,不得没收发球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查封前罪犯的正当债务,需从没收财产中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在没收财产的范围内酌情偿还。如果在没收财产中有罪犯侵吞、霸占、抢劫他人的财产,经被害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将原物退还。如果发现罪犯需用没收的财产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应当允许其先支付或扣除赔偿金后,再予执行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上述规定表明,罚金和没收财产均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总而言之,如果法院已经判决,需要入狱服刑而拒不交纳罚金不能减刑。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结束后,法院会追缴罚金。刑满释放后,法院会执行罚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并且法院在执行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您有其他的问题,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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