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由宁波律师吴灵辉创办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宁波律师咨询电话
132-0574-7000
电话:132 0574 7000
财产继承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如果您觉得本文有用,请分享给您身边的朋友。您的分享是对“揣剑”宁波律师咨询团队最大的支持。

90%以上的人还看了以下内容:
  • 转继承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网友咨询:转继承的法律常识有哪些?北京律师为你介绍: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或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
    2018-03-22
  • 遗嘱可以为手机录像吗

    在司法实践中,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
    2018-03-22
  •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二者的根本区别有哪些

    网友咨询: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二者的根本区别有哪些?吕梁律师为你解答:转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2018-03-22
  • 房产如何更换继承人

    房产继承我们都知道有第一继承人,要是想要变更继承人应该怎么做呢?具体的法定程序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揣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
    2018-03-22
  • 房产遗嘱范文

    房产遗嘱的书写格式: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
    2018-03-22
  • 律师深度解读:网络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你的理解可能不全面!

    律师深度解读:网络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你的理解可能不全面!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越来越离不开网络。现在可以通过网
    2018-05-22
 
QQ:591408999
工作时间
9:00 - 18:00
咨询热线
×